{"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67","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前段」二字。\n　　二、鑑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已有捷運系統禁止吸菸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九款有關禁菸之規定，並刪除第九款「經勸阻不聽」等字，及酌作文字修正。\n　　三、旅客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極易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或發生行車事故，為維護旅客安全，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十四款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