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3-05-30-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3-05-30-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n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3-05-30-修正:20","立法理由":"元條文僅規定，由政府興建之大眾捷運系統，其開、竣工期限，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至由民間興建時者，則於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中規定，因此，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刪除授權另訂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後，不論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委由民間辦理興建，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交由廠商興建，因上開二法均無開工、竣工期限，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民間興建者，亦納入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