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3-05-30-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3-05-30-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n　　前項情形工程建設機構應對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予以相當之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n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見證。","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3-05-30-修正:2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有關土地或建築物之補償標準，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時，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n　　三、為維護與保障人民財產之權益，於情況緊急時，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