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3-05-30-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3-05-30-修正","順序":51,"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3-05-30-修正:51","立法理由":"為加強各級主管機關監督防患災害，爰參照鐵路法第四十條及公路法第六十六條，明定行車事故之報核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