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3-05-30-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3-05-30-修正","順序":66,"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一","內容":"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3-05-30-修正:66","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