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3-05-30-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3-05-30-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n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n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n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3-05-30-修正:70","立法理由":"一、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並以空運事故嚴重程度大於大眾捷運系統事故之比例，爰修正第一項罰鍰之金額上限。\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