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5-12-23-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從業人員應予緊急應變訓練，使其確切瞭解並確實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規則。","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增列第二項：第一項「行車人員」實務上係指運務人員及維修人員，並不一定包括站務員；又無論捷運採何種系統，所有從業人員應訓練對於行車風險具備緊急應變能力，勢必可大大降低行車事故，爰此增列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