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5-12-23-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驗。\n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　　四、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6","立法理由":"一、參考鐵路法相關規定，使地方主管機關得查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調查及預防改進措施；並使捷運應比照鐵路機構提出安全管理報告，並保存相關營運、維護及保養紀錄，爰修訂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二、三項。\n　　二、另外配合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鐵路或軌道運輸事故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法調查之，爰增訂第四項規範營運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調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