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5-12-23-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n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5-12-23-修正:59","立法理由":"一、有關大眾捷運系統計畫用地禁建限建範圍之劃設，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並於第一項增訂「興建」；又考量捷運系統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通車，耗時多年，為避免於捷運施工前，民眾因不知捷運系統規劃路線，而於計畫用地兩側大量建築，提高捷運施工技術之困難度及工程成本之增加，為資明確，爰於第一項增訂「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又路基亦為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一部分，無需重複，故刪除「路基」二字。\n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n　　三、為保障人民權益，變更或廢止禁建限建範圍之原因不宜限於「因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變更或廢止」，應依照原劃定之程式辦理；而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原因消滅時，應公告廢止，爰參酌「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第七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利執行，並移列第二項。\n　　四、為符行政程序法之授權明確原則，原條文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四十五條之三。\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4-04-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