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1991-06-25-制定:38"],"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1991-06-25-制定","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n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並送請地方議會審議。","法條編號":"02034:02034:1991-06-25-制定:38","立法理由":"一、為使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得發揮互補功能，避免費率結構不良，抵銷整體效益，故在本條明定差別費率之原則，俾考慮社會成本及時空變化因素，將停車供需作最有效之調配運用，以發揮停車管理之最高效益。\n　　二、費率之計算公式為尊重地方自治權，將省（市）主管機關納入與交通部會同訂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