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2-11-15-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2-11-15-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n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n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n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n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n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2-11-15-修正:11","立法理由":"一、都市內可供公共停車場建築之用地難求，主管機關為開闢路外公共停車場，運用計畫興建之公、私有建築物以與業主協議方式，投資於其建築物增設停車場或停車樓層，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增加都市內公共停車場，亦可分散停車場之設置。\n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建築物增設公共停車空間關於放寬其建築物之高度、容積率之標準，衡酌當地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需要，自行訂定，俾可因地制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4:1991-06-2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