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2-11-15-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2-11-15-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n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n　　二、上級政府補助。\n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n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n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n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n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n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n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n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n　　十一、其他收入。\n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2-11-15-修正:5","立法理由":"一、由於興建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龐大，宜有穩固財源，且以專款專用及循環運用之方式，爰修正第一項。並將原條文第五條之各項收入均納入基金中，增訂為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另對其他財源收入，亦一併納入，增列為第七款至第十一款。\n　　二、為使停車場作業基金之財務運作彈性靈活，與加強監督管理之功能，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4:1999-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