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n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15","立法理由":"一、道路係供汽車通行為其主要功能，不宜長期以道路設置路邊停車場，爰於第一項明定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收取費用，俾免影響路外停車場之投資意願。\n　　二、如交通流量經常接近飽和容量或附近已有路外停車場之設置，則不應再劃設路邊停車場，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路邊停車，爰於第二項明定廢止或限制路邊停車之原則，以維道路原有功能。","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1991-06-2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