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17","立法理由":"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n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2011-06-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