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30","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本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1999-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