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47,"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47","立法理由":"為確保停車場經營業落實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事項，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處置作為，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對汽車運輸業違反管理規定之罰則訂定之，並增列得按次處罰之機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