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條之一","內容":"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51","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2016-10-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