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4:02034:2025-10-28-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9","立法理由":"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增列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之公共設施亦可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以增加停車使用之土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1999-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