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32-08-13-制定:101"],"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32-08-13-制定","順序":101,"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縣政府及隸屬於省之市政府，每年二月一日前應擬編次年度總概算書，呈省政府審定。\n　　前項總概算書審定後，應於五月一日前發還各該縣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於六月十日以前公布施行，並應呈由省政府彙呈國民政府。","法條編號":"02301:02301:1932-08-13-制定:1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