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32-08-13-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32-08-13-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國民政府主計處駐在各機關辦理歲計事務人員，對於其所在機關施政計劃之籌備及收支概算之編擬，應將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辦法，報告於該機關，如對於該機關所屬各機關間，認為有財務上應合辦或統籌之事務，應研究其辦法，建議於該機關。","法條編號":"02301:02301:1932-08-13-制定: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