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32-08-13-制定:33"],"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32-08-13-制定","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內容":"中央政府概算之擬編，自最下級機關單位開始，依次遞至最高級機關單位。\n　　前項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n　　第一級機關單位。\n　　　國民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五院各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第二級機關單位。\n　　　國民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國民政府或五院本身。\n　　第三級機關單位。\n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本身。\n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n　　前項機關單位之分級，於預算適用之。\n[附件四：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統系圖]","法條編號":"02301:02301:1932-08-13-制定: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