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32-08-13-制定:51"],"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32-08-13-制定","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n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n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n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n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n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n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n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n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法條編號":"02301:02301:1932-08-13-制定: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