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32-08-13-制定:73"],"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32-08-13-制定","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駐在各機關主辦歲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支出、收入契約或營業，應向所在機關主管長官以書面聲明異議，並將其事實報告於該管主辦審計事務人員及該機關之上級機關主管長官並其主辦歲計事務人員。\n　　不為前項之異議及報告時，該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應連帶負責。","法條編號":"02301:02301:1932-08-13-制定: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