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48-05-01-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48-05-01-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各機關之經費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n　　依前項規定核准流用經費時，應由核准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法條編號":"02301:02301:1948-05-01-全文修正: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