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57-04-05-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57-04-05-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n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n　　第一級機關單位。\n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立法院。\n　　第二級機關單位。\n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第三級機關單位。\n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n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遞推。","法條編號":"02301:02301:1957-04-05-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53-06-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