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核定之事業計畫，就其所管事業，分別指示所屬各機關擬定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n　　二、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n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n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n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n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n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n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n　　四、國營事業之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必需之費用編列之。\n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n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如左：\n　　　（一）盈餘分配程序：\n　　　　甲、填補歷年虧損。\n　　　　乙、繳納所得稅。\n　　　　丙、提存公積金。\n　　　　丁、撥付股息。\n　　　　戊、分配股東紅利。\n　　　　己、未分配盈餘。\n　　　（二）虧損填補程序：\n　　　　甲、撥用未分配之盈餘。\n　　　　乙、撥用公積金。\n　　　　丙、折減資本。\n　　　　丁、股東出資填補。","法條編號":"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