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各機關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n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法條編號":"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