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法條編號":"02301:02301:1971-12-10-全文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