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n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n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法條編號":"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18","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n　　二、本條有關總預算內容之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應編入政府預算，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總預算包括「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之規定，以資周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