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n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n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法條編號":"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n　　二、新增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