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法條編號":"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48","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n　　二、配合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之時間修正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並依預算審議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