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n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n　　二、支出部分：\n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n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n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n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法條編號":"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57","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n　　二、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通過時，將使政府之施政中輟難行，故增修此一補救條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