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0-11-24-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0-11-24-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n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n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n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n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0-11-24-修正:23","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n　　二、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