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0-11-24-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0-11-24-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0-11-24-修正:61","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將條文中「財政部及審計部」修正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