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0-11-28-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0-11-28-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n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n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0-11-28-修正:43","立法理由":"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機關或捐助之財團法人，僅將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備查。因此立法院並無實際預算審查權，如無適當之監督，不當之轉投資，每每成為圖利少數財團之白手套，故為健全國家財政，落實預算審查權，爰修正本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2000-11-2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