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0-11-28-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0-11-28-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n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n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n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n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n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n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n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n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n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n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n　　　（一）盈餘分配：\n　　　　甲、填補歷年虧損。\n　　　　乙、提列公積。\n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n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n　　　　戊、未分配盈餘。\n　　　（二）虧損填補：\n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n　　　　乙、撥用公積。\n　　　　丙、折減資本。\n　　　　丁、出資填補。\n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n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0-11-28-修正:91","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改列。\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