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2-11-26-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2-11-26-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n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2-11-26-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n　　三、增列第二項「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