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2-11-26-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2-11-26-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n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n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n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n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2-11-26-修正:6","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第第三款修正為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