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7-12-07-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7-12-07-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n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n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n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n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n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7-12-07-修正:30","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