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7-12-07-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7-12-07-修正","順序":7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7-12-07-修正:76","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n　　二、有關會計年度結束經費之處置，為符合會計原理原則，並避免編製決算之困擾，將條文修正為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視為下年度之歲入；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視為下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