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07-12-07-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07-12-07-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n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法條編號":"02301:02301:2007-12-07-修正:92","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n　　二、鑒於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與非營業者，均併同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而有關公積之提列已於提列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故某一年度以該公積轉為資本時，僅為已定預算執行之轉帳手續，如再重複編別於總預算之歲入、歲出，將虛增預算規模，且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作法不合，爰依照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予以排除，使預算更為合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