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11-05-06-修正:7"],"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11-05-06-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n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n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法條編號":"02301:02301:2011-05-06-修正:7","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合併修正。\n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之所入及費用，在政府預算及政府會計上均甚少應用，且收入應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費用應除去重複出帳及收回部分，係收支處理問題，在預算內並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以免滋生疑義。\n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歲入、歲出定義，配合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入及費用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又就經濟學觀點而言，債務收支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與一般實質收支不同，其中發行公債與賒借之收入屬於融資性收入，是一種負債，將來仍須償還，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屬以前年度收入，與政府當年度之其他實質性收入不同；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是一種移轉性支出，由公共部門移轉到私人部門，與政府之其他實質性支出有別。且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支出如列入總預算，歲出會重複表逹兩次，虛增總預算規模，並扭曲政事別比率，為免造成誤解，並符合國際財政分析慣例，爰將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與歲出中移出。\n　　四、第三項新增。係因應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歲出中移出後，總預算若未能平衡，其差短，應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爰增列本項規定，以利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