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21-05-18-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n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與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n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n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n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n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30","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n　　二、本條文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明定籌劃擬編概算前，中央主計機關須辦理國民幸福指數業務，已將其指數變動趨勢作為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n　　三、我國獨創之國民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我國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實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之明確依據。\n　　四、我國政府統計之辦理訂有統計法作為明確依據，國民幸福指數業務之辦理，宜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不宜凌駕其他政府應辦理統計項目之上，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2016-1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