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301:02301:2021-05-18-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42,"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42","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n　　二、原條文句末「…其編列方式得不在此限。」修正為「…得分別編列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