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5:02415:2003-12-09-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415","法律編號:str":"衛星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5:2003-12-09-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法條編號":"02415:02415:2003-12-09-修正:29","立法理由":"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採事後審查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5:1999-01-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