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2415","法律編號:str":"衛星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實施檢查，並得要求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n　　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7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n　　二、配合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納入本法規範範圍，明定他類頻道供應事業應接受行政檢查及其他行政協力義務之規定。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主管機關應非得執行扣押之主體，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扣押違反本法之資料或物品規定，並配合就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原條文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