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5:02415:2016-10-21-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415","法律編號:str":"衛星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5:2016-10-21-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n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n　　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法條編號":"02415:02415:2016-10-21-修正: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n　　二、為求法律適用之明確，爰將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有關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準用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n　　三、鑑於媒體事業具有文化產業之特質，其所製作、供應之節目內容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有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變更申請，其餘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