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15:02415:2018-05-22-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415","法律編號:str":"衛星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15:2018-05-22-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n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法條編號":"02415:02415:2018-05-22-修正: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有關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義務及管理均由其於我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負擔，爰將原條文第二項規範主體由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修正為其分公司或代理商，俾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