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版本編號":"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n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訂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補正或改善完成之認定。\n　　三、增訂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