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21:02521:2025-12-09-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版本編號":"02521:2025-12-09-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n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n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2521:02521:2025-12-09-修正:2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n　　二、第一項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定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之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酌作修正。\n　　三、第三項增列標點符號。\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